|
|
| |
|
|
|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税率有变 |
| 作者:88688 |
来自: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2007-06-26 |
|
国家税务总局25日发文,规范并完善了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
依据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包括: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上述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1997年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
|
|
|